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以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煽动、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五) 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六)利用网络等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
第五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盗窃、诈骗、抢劫公私财产,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品行恶劣或从事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肇事、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持械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成绩、处分等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饭厅、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打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使用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以及乱拉电线
者,除没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乱泼污水、乱到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擅自在校外租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同意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看淫秽录象、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二)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证件、涂改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而擅自不出勤者,视为旷课,经教育不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系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两次以上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所在系行文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将事实调查核实清楚后,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学院行文处理;
(三)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院行文处理;
(四)学生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会议研究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名义行文处理,留校察看由教务处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根据处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各类处分决定与学生本人见面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辩、申诉,其程序根据《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留校察看以下(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